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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九二共識」這種老梗,在以前吵到濫,現在200841號「扁馬會」依舊繼續吵。

什麼是「九二共識」,就是九二年有沒有「共識」,那「共識」的內涵是什麼?是「一個中國,各自表述」、「各自表述,一個中國」等等的一堆名詞解釋。若說中國以「一個中國」的原則去包裝了九二共識的內涵,那麼台灣所針對的九二共識內涵又是什麼,不也拿了自己的原則去包裝內涵嗎?

台灣憲法規定的是一中架構,所以照道理講也的確是一種接近中國所提出的「一中原則」的共識。但是在九二年的當時,雙方都並未用文件來正式說明已方立場,而是透過解讀的方式去推敲對方的想法,所以這種共識,是假設性的默契問題,是來自於「詮識學」的理論應用,而非以往在檔案解密時所用的「考獻學」驗證(
中時社論,文章見此)。

此,把當時兩會所來往的所有文獻,通通放在一個場域之中,透過哈伯馬斯「溝通行動理論」解構之,針對海基會、海協會兩方稱為「行為者」,其雙方背後有人操盤的「策略行為」、以及文件往來具有對話性的「交往行為」;接著以「理性溝通模式」進行設定,而哈伯馬斯在〈社會行動、目的行為以及交往〉文中所述的:

共識或許是通過交往實現的,或者是在交往行為中共同設定的,它具有不同的命題結構。依靠這種語言結構,不能僅僅把共識歸結為外在作用的結果,共識必須得到接受者的有效認可。因此,共識和實際中偶然的意見一致(Uebereinstimmung)有所不同。溝通過程所追求的是共識,它滿足了合理同意表達內容的前提。一種通過交往而達致的共識具有合理的基礎。也就是說,這種共識不能被轉嫁到工具行為(對行為語境的直接干預)或策略行為(對對方抉擇的算計和左右)當中。共識可以是強制的客觀結果,但如果明顯依賴的是外界影響或暴力,共識就不會得到主體的承認。共識的基礎是相互信服(Ueberzeugung)。互動一方的言語行為要想取得成功,就必須滿足如下前提:即另一方接受了他在言語行為中所提供的內容,並對可以批判檢驗的有效性要求採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場(儘管通常都是悄悄進行的)。無論是用表達提出有效性要求的自我,還是接受或拒絕這個要求的他者,他們的抉擇都立足於充足的理由。 

故此,先不論九二共識在文獻上的效力問題,其背後所真正隱藏的行動意涵,在基礎上就是一種共識,這種共識乃因為彼此都知道對方的底牌,只是相互不揭露。在背後策略行為中所包含著的理性行為,在溝通之前就會架構著必須達到的目的,那麼再怎麼去要求「共識」這個「問題」,最後所出現的當然會是共識,因為在講之前就有要把對方陷入對話陷阱的共識的時候,雙方都會根據對方的文件來臆測,同時賦予一種意義加在心中欲求達到的目的性。因此,在對話之前,就會出現了先驗命題的立場,正如「異同皆存」。

這樣一來,不會有馬英九所謂「求同存異」。那只是一種騙自己與騙對方的假設性命題,根據前面所述,所謂的「異」都是雙方在心中所暗算好的底牌,只是把「同」拿出來給大家看看,讓民眾知道原來雙方是這樣對話的。

雖然這樣解構過於「後現代」,針對目前的兩岸關係並無實質貢獻,但只針對所謂的共識提出一點不同的說法罷了;從實際面來看,辜汪會談的時候,聰明如李登輝、江澤民等政治老手,怎麼會不知道對方想要幹什麼呢?在對方來函之前,就應該推盤演練好一切預設的狀況,接著沙盤演練,然後根據對方來函的文字意義進行拆解,並將自己所要達到的目的性包裝在拆解文字之中,並回覆給對方。

所以當時「共識」雖然法律上不存在,但實質上在溝通與交往的過程中卻又存在,只是針對彼此思量對方打著什麼樣的牌型的時候,對於所有的溝通與行動過程,共識都被包裝仇恨的行為給掩蓋住了。

所以說九二共識的內涵是「一中各表」,不如說是「一中互俵」,即「一個中國的原則下,相互俵對方」。





延伸閱讀:

胡「九二共識」新解 意在將台灣拉回「一中」軌道
一中各表‧兩岸探戈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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